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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
来源:火狐体育官网    发布时间:2025-03-04 12:12:33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进一步深化食品经营许可领域“放管服效”改革,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加快速度进行发展,服务大众创业创新,努力打造“六最”营商环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总局及国家相关部委的若干工作要求,现就深化我省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和“四为四高两同步”的总体思路要求,围绕推动我省营商环境进入全国第一方阵目标,按照“三对”、“六最”标准,持续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努力构建“宽进、快办、严管”的审批服务新机制,更快、更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促进食品经营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快速发展。

  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改革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拓宽准入领域,减少审批材料,简化许可流程,缩短许可时限,持续提升食品经营许可一体化、便利化、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审批服务效能,加快实现企业申请“一张表”、审批发证“一个窗”、审管衔接“一条链”、数据共享“一张网”,切实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和制度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食品经营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快速发展。

  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规定,按照国家和我省改革要求,推行以下改革措施。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食品经营者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限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散装食品中非定量包装食品及坚果类食品),或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明显的变化或仅申请经营项目减项)、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明显的变化或仅经营项目减项)的,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审批部门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审批部门推送的许可信息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其承诺内容与真实的情况相不相符、经营条件是不是满足食品安全要求等做监督检查。对真实的情况与承诺不符的,按照《山西省“证照分离”改革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二)推行品牌连锁便利店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允许品牌连锁便利店开展部分热食、生食、糕点类食品以及自制饮品的现制现售,按食品销售经营许可要求做现场核查,放宽准入限制,促进食品经营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在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前提下,对品牌连锁便利店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经营项目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补办等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且不改变经营项目的,不再进行现场核查。对品牌连锁便利店日常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要求,减轻企业迎检负担。

  (三)优化现场核查机制。对于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以外的食品销售经营者、中小型餐饮、供餐人数300人(含)以下的单位食堂(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食堂、内部配送中心除外)申请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现场核查时,着重关注关键项目达标情况。对于关键项全部符合标准要求,一般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比例不超过40%的,在申请人签署整改承诺书后,行政审批部门可容缺办理,先行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将有关情况抄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整改情况做监督核实,并将监督核实情况通报审批部门。

  (四)试行“一照多证”改革。已办理“一照多址”登记注册的食品经营企业,其分支机构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时,不再要求具有营业执照,可凭企业(总部)的营业执照和分支机构(门店)的《企业经营场所“一照多址”告知通知书》等材料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减少申请材料。可在线共享获取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无需提交;适用告知承诺方式许可的,只提交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表和告知承诺书;许可证遗失补办只提交遗失申明,不再提交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刊登的遗失公告;食品经营者申请利用互联网经营的,不再提交IP地址、网站首页或店铺主页面截图,只需在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表中填写“利用互联网经营”,自建网站的在“网址栏”填写网站地址,通过第三方平台经营的填写平台名称即可办理。

  (六)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除当场可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告知承诺方式以外,其它包含现场核查在内的审批方式审批时限缩短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入)。因特殊原因要延长时限的,经审批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但应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鼓励各个地区根据真实的情况,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

  (七)调整优化许可事项。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中小学、托幼机构及校外培训机构除外)在就餐场所内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散装熟食除外)、保健食品,仅用于自身餐饮配套服务的,或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其主店经营场所附近开设甜品站等附属店面,食品由主店配送,无需加工直接销售的,不需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经营项目。取得主体资格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校外培训机构在其住所范围内提供就餐服务的,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单位食堂(其他食堂)归类,或依据《山西省食品经营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制售类食品经营项目增加“简单制售”项目,即仅对预包装食品等进行拆封、改刀、切配、装盘、调制调味等操作,或采用蒸、煮、微波等方式加热(复热)食品至适合温度后即供应的加工操作方式,无煎、炒、烹、炸等产生油烟、废气的操作。

  (八)规范许可事项分类和内容。规范主体业态分类:“食品销售经营者”增加二级目录“大型商场超市”“中型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十类;“餐饮服务经营者”增加二级目录“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八类;“单位食堂”增加二级目录“学校食堂”“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等八类。规范混业经营的主体业态,申请人根据实际经营的主营业态做申报,主营业态难以确定的,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类别高的进行申报。规范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许可,同一设区市范围内,由食品经营者住所地行政审批部门实施许可;跨县(市、区)摆放的,由实施许可的行政审批部门将自动售货设备相关许可信息抄告摆放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许可,无实体门店销售食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可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但不得办理食品制售项目和散装熟食销售项目;无实体门店且无贮存场所,但在登记住所地场所设置销售食品展示柜对外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可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九)加快电子证书应用。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系统,升级食品经营许可信息系统,增加电子证书的发放和使用功能。申请事项完成审批后,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纸质或电子证书。电子证书是市场主体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推进“全程网办”。实现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做到全省同一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逐步实现咨询、申报、受理、审查、办理、反馈“一网通办”,方便群众办事。

  (十一)完善注销工作机制。推行简易注销,食品经营者自行申请注销许可的,当场办理。推进食品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办理,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营业执照时,可同时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并办理注销。试点强制注销,建立常态化市场退出机制,定期清理应销未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对符合注销情形,没办法取得联系或者虽能取得联系,但经催告、书面通知后仍不申请注销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强制注销。

  (十二)强化审管衔接。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履行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审批职责,对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等承担主体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对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承担主体责任。依托一体化平台,行政审批部门要将行政审批结果信息同步推送至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将事中事后监管结果及时推送至同级行政审批部门,实现无缝衔接。其他审管衔接事项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市、县审批服务协同联动机制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99号)执行。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深刻认识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全力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实落地。要对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情况做跟踪评估,认真梳理和解决改革进程中的堵点、难点问题,及时上报相关工作信息。对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要加强调查研究,探索制定有明确的目的性的措施,坚持包容审慎原则,既要注重放宽准入,激发市场活力,又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二是提升服务水平。各地要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的培训,全面落实改革要求,不断的提高工作质量。要公开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流程,实现公开透明、可追溯、可核查,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逐步加强对申请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事前针对性指导,优化咨询服务,努力提升公司和群众办事的满意度和获得感。要切实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确保改革后食品安全标准不降、要求不松、监管不怠。

  三是统一工作标准。为便于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无差别受理和办理,省局制定了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表、食品经营许可核查表、有关规定法律文书和用语解释,现予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8.食品经营许可核查表适用于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型餐饮、小型餐饮) 就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单位食堂(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内部配送中心除外)

  9.食品经营许可核查表适用于餐饮服务经营者(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学校食堂 、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内部配送中心)就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其他单位食堂(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建筑施工工地食堂、其他食堂)